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资〔2012〕5号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有限房源合理有效的利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发展和教职工生活,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订《华北电力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资产管理  周转房  管理办法  通知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6份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周转住房管理,发挥周转住房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 〔 2005 〕 8 号)以及《华北电力大学房产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华北电力大学周转房是指凡属学校产权的,提供给学校教职工作为临时周转性使用的住房,学校周转房只租不售,房租执行周转房租金标准。

第三条  学校周转房主要包括以下房源:

北京校部:单身教工宿舍楼、在清河、小营等地区的学校产权的剩余房源。

保定校区:校园内单身宿舍楼、南拐楼;职工住宅区内的青年苑3号楼、阁楼以及职工住宅区内职工住房腾空后剩余的房源;科技学院单身宿舍楼。

第二章  周转房的申请和配置

第四条  周转房管理实行“个人申请、部门审核、统一调配、有偿使用”原则。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人事处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周转房的调配管理及房租收缴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周转房的物业及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我校正式在册、在岗人员,本人及配偶均无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商品房或福利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周转房:

1、学校引进的急缺优秀人才;

2、暂无购房能力的无房教职工;

3、已购期房但暂时未能入住的教职工;

4、因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个人实际困难,需安排临时短期居住的。

第六条  周转房的配置标准

1、入住校内单身周转住房的配置标准为:北京校部博士和辅导员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8平方米;保定校区为每人不超过12平方米。

2、高层次优秀引进人才,需配置校外家庭用房的标准为:受聘教授或副教授岗位的教职工,可申请成套周转房;其他人员最多可申请一间周转房。

3、因工作岗位需要安排在周转房内临时居住的,具体配置标准由房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予以安置。

第七条  周转房选房程序

1、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每学期初公布周转房使用情况及空余周转房房源;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次序,在符合本人配置标准的空余房源内依次选房,选定具体房屋后,办理入住手续;

3、申请人选房时,根据房源使用情况,按次序安排,有空余合住床位的先行安置,不新开整套空余房源。

第三章  租 期

第八条  新到校教职工首次申请周转房的,原则上租期不超过三年。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延长一年租期;因个人生活实际困难需安排短期居住的,承租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周转房承租人如在租期内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商品房或学校政策福利住房,应在所购住房交房手续办理完毕六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四章  周转房租金管理

第十条  租金执行标准以租金基准价为基础,结合房屋租期,实行阶梯式收费。租金基准价由学校有关部门参照同类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制定,由学校审批后公告执行。

第十一条  周转房租金基准价

1、北京校部周转房租金基准价:

(1)校内周转房10元/平方米·月;

(2)校外周转房20元/平方米·月;

(3)因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安排临时居住的,租金基准价10元/平方米·月。

(4)因个人生活实际困难需安排短期居住的,租金基准价40元/平方米·月。

2、保定校区周转房租金基准价:

(1)保定校区周转房5元/平方米·月;

(2)对于1998年12月15日前参加工作2005年以前入住青年苑3号楼和阁楼的职工,租金标准为:7元/平方米·月。

3、计费面积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算。多人合住同一套住房的,公共部分面积按人数平均分摊。

第十二条  按租期阶梯计费方式为:

北京校部:第一年租金执行基准价;第二年租金价格在基准价基础上浮10元/平方米·月;第三年在前一年价格基础上上浮20元/平方米·月;第四年按前一年价格为基础上浮100%执行。因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及个人生活实际困难需要安排临时居住的,房租标准均按基准价执行,不执行租期阶梯计费方式。

保定校区:第一年租金执行基准价;第二年租金价格在基准价基础上浮5元/平方米·月;第三年在前一年价格基础上,上浮5元/平方米·月;第四年按前一年价格为基础上浮100%执行。

第十三条  为便于管理,方便承租人缴纳相关费用,已建立工资账户的承租人每月应缴租金由资产管理处详列清单,交计财处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未在校建立工资账户的承租人应于每月10日前以现金方式交纳房租。周转房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承租人到相应管理部门缴纳。

第十四条  因出国、挂职锻炼等原因暂时离校且需继续承租周转房的,承租人应于办理离校手续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预交离校期间的房屋租金。

第十五条  特殊岗位租住周转住房的人员,如遇岗位调整或离职的,应退回所租周转住房。

第五章  租房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在学校周转房房源紧张,无法安置的情况下,学校给予适当的租房补贴,鼓励无房教职工在社会上租房居住。

第十七条  租房补贴发放对象:

1、分配或调入我校的无房教职工未借住学校周转房,自行租赁社会房源居住的,自分配或调入的次月起一年内,由学校发放租房补贴。

2、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借住周转房未满一年的职工可退所借住周转房,学校自退房次月起发放租房补贴,期限为自借住周转房之日起到满一年为止。

第十八条  租房补贴按月发放的标准:本科毕业(初职)及以下为150元,硕士研究生毕业、中职、科级为200元,博士研究生毕业、副高、处级为300元。租房补贴发放期限为12个月。

第十九条  租房补贴发放的程序:个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核实基本情况、资产管理处审批、计财处发放。

第二十条  凡领取租房补贴的教职工,不得再申请学校周转房。

第二十一条  特殊岗位人员及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由人事处根据人员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凡租住校内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与资产管理处签定《华北电力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水、电、气等费用,爱护公共财物,保护性使用周转住房,出现拖欠费用、强占房屋等违规违约行为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要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应协助学校做好周转房管理相关工作,如发生承租人违规的情况,所在单位应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处理工作,在问题未得到解决前,暂停受理该单位周转房使用申请。

第二十六条  凡承租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凡承租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如遇到学校或市政对其租住的周转房另有规划时,教职工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并尽快腾退其租住的周转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北京校部及保定校区原有周转房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