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电校资20144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华北电力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学校2014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4326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326日印发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教高〔20009号)及《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分类规定,下列各类属我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第三类  仪器仪表;第四类  机电设备(含交通工具);第五类  电子设备;第六类  印刷机械;第七类  卫生医疗器械;第八类  文体设备;第十二类  工具、量具和器皿;第十四类  行政办公设备。
第三条  为管理方便,家具、陈列品也按此办法管理。
第四条  凡是学校计划财务处支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分其资金来源)和以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获得的仪器设备(不分其获得途径)产权均属于华北电力大学,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调剂调配、账物核查、淘汰报废等过程实施管理,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的目的。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以满足教学、科研需求为第一原则,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保证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为实行校、学院(系部、校直属实验室、研究院所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办理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仪器设备从购置、验收、建账、使用、调拨、维修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的管理。3、负责仪器设备的清查、绩效考核。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为学校的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各使用单位要明确资产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明确本单位下属实验室等部门管理人员及职责。2、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保管、监督、检查、档案卡片管理。3、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报增、报减、调转等手续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4、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保障仪器设备的科学使用和保养,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寿命。5、负责本单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与验收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必须申报购置计划。
(一)年度购置计划:各单位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按照资产管理处通知要求填报仪器设备购置年度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汇总;资产管理处根据全校资源配置现状和各单位的申购计划表,编制全校年度购置计划,送计划财务处审核;计划财务处根据购置经费来源、学校资金状况,审核设备购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专项购置计划:学校各类专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改造、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等)中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各单位要根据项目的计划、进度、需求及资金落实等情况制定总体购置计划,按项目整体上报购置仪器设备计划,不得将项目采购内容分包拆散;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购置。
(三)临时购置计划: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购置仪器设备时,在购置申请中应就购置的必要性、经费来源等进行详细说明,报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会签。经主管校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购置。
第十一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总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属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应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并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进口设备审批手续,待教育部、财政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采购。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及时进行实物验收,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经费主管部门、使用单位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必须按照技术合同、验收标准(国标、部标、厂标等),对仪器设备功能、性能、精度、附件及随机资料等进行验收,并如实填写《华北电力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总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属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一般常规仪器设备,货到使用单位后,一般一周内完成验收;大型仪器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两周天完成技术验收;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建账(报增)
第十七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对固定资产的解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由资产管理处建账,每年底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向教育部上报数据。
第十八条  单价200元以上(200)、不足1000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低值设备的管理,由学校使用单位(二级单位)建账、建卡;
第十九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都应建立固定资产分类账,或计算机数据库,建立相应的账、卡制度,有计划地进行账、卡、物的清点、核实,定期与资产管理处核对账目。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领用手续,必须由各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必须在使用单位所持的《报增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按原值登记入账。如有下列情况,应增减其原值:
(一)仪器设备因升级改造而增加的仪器仪表、外围设备、零件,应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毁损或其它原因而拆除其中一部分,应减少其原值。
(三)由于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其原值。
第二十二条  由科研经费开支替委托方代购的仪器设备,科研合同中应有相关的条款表明该仪器设备的产权不属学校,学校不办理该台设备建账、建卡手续。财务报账须凭科研合同副本和委托方已签章的代购单等有效凭证进行。
第二十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根据购入的组装件原始发票和验收单、结算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捐赠或调入的仪器设备凭有关文件资料由资产管理处参考同类设备的市场价值经估价后建账、建卡。
第二十五条  基建、维修改造项目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应在工程项目审结后,持审结后的仪器设备决算清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凭原始发票及复印件、验收报告、验收单、购置计划申请表等材料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材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建账手续,未办妥建账、建卡手续的,财务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必须粘贴“华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条形码标签”,条形码标签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制作,各使用单位进行资产报增时领取,并及时粘贴。条形码标签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补打并粘贴。
第二十八条  条形码标签原则上应粘贴在仪器设备正面右上角,右上角不便粘贴时,可贴在正面或两侧显著且便于扫描查验的位置。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是国家公有财产,是完成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重要工具,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明确责任人。必须充分发挥其使用效力,实行资源共享,避免出现校内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三十条  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三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使用仪器。
第三十二条  人员变动(调离、出国、退休、辞职等)必须进行资产移交,经单位资产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认可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资产管理员的调动,必须和资产管理处核对账目,做好本单位账、卡、物移交并经接收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转让、出借仪器设备。违者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校内借用,由借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借出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借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借用,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借,并限期收回。进口物资在海关五年监管期内不许外借。外借过程涉及到费用问题,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到学校使用单位领用仪器设备,只限于本校在编教职员工。研究生、本专科学生须经指导教师签名同意,并以指导教师名义领用,如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视情节轻重将作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原则上学校的仪器设备都应对校内开放共享。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共享。
第三十七条  对于闲置超过一年以上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以及因工作需要调整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将调出或另行分配。仪器设备调拨由调入单位填写《华北电力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经调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用于经营、生产等其他活动,或转移监管地点。在五年监管期满后,最迟在仪器设备报废前,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一般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由学院审批,做到随时维修。大型故障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待批准后方可立项维修。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的改造要提出改造计划,经单位领导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待批准后方可立项改造。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报失与报损
第四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技术性能落后:是指该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在的性能或已被新技术所取代,完全无法再使用的设备。
2、超过使用年限:是指该设备已经超过了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使用年限,不再具备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不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校仪器设备报废参考年限为:信息类设备5-8年;自动控制仪表设备8-10年;机械设备10-15年;动力设备15-20年;车辆10-15年。
3、无修复使用价值:仪器设备的性能达不到标准、精度不够;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较大。
第四十二条  报废仪器设备需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损坏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3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作出技术鉴定;属于丢失的,立即向校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写出丢失情况的报告。据此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规定审批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份或免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凡属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应按实际情况给予责任人教育、批评、行政处分,并按规定赔偿。
(一)损坏赔偿标准:
1、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修复后经过检测技术指标及使用寿命没有受影响的,只赔偿维修费;维修后其性能、质量有下降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提高赔偿比例。
2、仪器设备不能修复,应按仪器设备的净值赔偿。
(二)丢失赔偿标准:
丢失前仪器设备是完好的按实际价值赔偿;丢失前仪器设备已不能使用,处于待报废中的按原值的520%赔偿。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为提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科学、合理和有效使用,促进设备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学校将定期对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七条  考核办法将采用使用单位自评与组织校内外专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考核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仪器设备共享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为强化学校国有仪器设备监督管理,资产管理处每学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内容:
(一)对全年新增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以往仪器设备进行抽查;
(二)对本年度仪器设备变更问题进行清理;
(三)对全校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凡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