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和《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华电校资〔20217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网络域名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规范无形资产管理、使用与处置行为;促进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审核无形资产台帐;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使用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帐;

(四)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报增、调剂、处置等手续;

(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主持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三)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八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有关无形资产管理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校徽、文创产品等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以及各学院(部、研究院)等:负责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著作权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五)资产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网络与信息化工作处: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IP地址、软件系统、数字资源等资产的管理;

(七)档案馆:负责校志和年鉴等著作权的管理;

(八)技术转化转移中心(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和专利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工作。

(九)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后勤管理处:负责其所属单位(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内容和计价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著作权(版权):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三)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四)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五)校名校誉:学校的冠名权等;

(六)网络域名:学校网站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名称;

(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十条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

(一)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计价视同外购的无形资产;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报备,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无法明确成本的专利成果等按名义价入账;

(三)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

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名义价入账。

第四章 使用和效益

第十一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相关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

第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提出意见,经资产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办公会审议批准,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按照《华北电力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要予以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十六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华电校资〔20217号)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十九条  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等行为,侵害学校的合法利益,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北电力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9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