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规范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校国资委”)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 号)、《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华电校资〔202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事务的议事和决策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 称“校国资办”),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校国资委实行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会议制度。年度会议每年原则上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主要是对本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临时会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四条 校国资委会议由国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国资委主任请假并告知校国资办;请假人数超过半数,会议应暂缓召开。召开校国资委年度会议,与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能举行。

第六条 需要其他人员列席校国资委会议的,由校国资委主任确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研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登记、评估、清查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使用效益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参会单位提出议题以及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方案,并在会前1周内提交至校国资办;

第十四条 校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对议题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校国资办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将校国资委会议议题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校国资委会议按既定议程议事,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形成统一的决定。

第十七条 需要表决事项,校国资委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委员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对需要及时做出决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可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分别征求委员意见,然后以会签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校国资办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校国资委主任审核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校国资委委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校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