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督查督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结合资产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产处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工作,通过督促、反馈、催办、通报等方式开展具体督查督办。

第三条 督查督办范围

(一)资产处承办的有关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处内会议决定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处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办公室对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台账管理,内容包括督查督办事项、牵头(协办)人、交办时间、办结时限以及工作要求等。

(二)牵头人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结督查督办事项,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对在规定时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领导报告,并告知办公室。

(三)办公室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过程督查。

(四)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办公室对督查督办全程材料进行归档备查。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行。

(二)办公室应加强与牵头人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密切配合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 定期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