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管理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工程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服务局):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6〕96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定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限额内工程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二)装修工程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
(三)拆除工程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拆除工程。
(四)修缮工程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修缮工程。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至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采购程序
(一)120(不含)万元以下项目
1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企业(见“中央政府采购网”)中直接选取1家成交。选定成交企业后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备案。
(二)120(含)-400(不含)万元项目
120-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组织采购:
1.从定点企业中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取1家成交。具体遵从以下流程:
(1)采购单位成立采购小组,明确采购需求;
(2)采购单位应从定点企业选取不少于3家企业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1家成交,商定拟签合同;
(3)采购单位凭单位账号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在线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4)国采中心对项目备案信息确认通过后,采购单位即可以与选定企业正式签订成交合同;
(5)采购单位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可下载并打印带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底纹和二维码的《备案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
(6)项目竣工验收后,采购单位在线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并上传《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质量竣工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办理项目经理解锁;
(7)采购单位应做好上述采购流程中的档案归档工作。
2.委托国采中心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成交企业。
(三)400(含)万元以上项目
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委托国采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集中采购。
注:在实施期内,若遇集中采购目录调整,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四、定点管理
(一)定点企业
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定点企业,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工程定点企业服务合同》及有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定点企业名单、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资质、最低优惠率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工程定点采购专栏中。国采中心在定点期限内将对定点企业的信息、履约等情况进行业务巡察,实行约谈、提醒等动态管理,并根据情况对定点企业进行淘汰和补充,有关信息将在网上公告。
(二)专业分类
依据施工专业类别共设10个专业包,即: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和安防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供电工程、古建工程和其他工程(防水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特种工程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限额内工程原则上选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包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包;装修、修缮、拆除工程可根据具体施工内容选择对应专业包的定点企业。
(三)优惠承诺
定点企业均已承诺给予投资预算在120-400万元工程项目的最低优惠率,该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项目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优惠比例。各单位与定点企业应按照不小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五、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履约业务巡察,辅助采购单位、定点企业做好工程定点履约工作。具体如下。
(一)业务巡察
国采中心将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1-3%的工程定点采购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履约周期,及定点企业信用状况等。
(二)业务培训
国采中心定期对采购单位、定点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宣传行业政策法规,培训操作流程,通报工程政府项目集中采购工作情况。
(三)结算报销
各采购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定点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国采中心出具的政府采购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政府采购凭证,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报销。
六、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工程定点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应由采购单位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填报并公示。
七、施工许可办理
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凭国采中心出具的备案表或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至北京市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办理。
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联系人:陆宇飞、桑晓夏、武文杰,联系电话:55601931、55602827、55602389,传真:83084769。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