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按照教育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88号)的要求,学校决定从2016年3月31日起开展全校性的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已建账的华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土地、车辆、仪器设备、家具、图书、陈列品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我校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我校成立“华北电力大学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资产清查工作。

组  长:刘吉臻    副组长:孙平生 王增平

成  员: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产业管理处、图书馆、档案馆等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学校设立资产清查工作组,两校区分别由资产管理处(北京校部)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保定校区)牵头负责,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参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尽快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资产清查小组。做好资产清查动员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次资产清查的相关文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要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务求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准确。各部门一定要严格工作标准,确保工作质量,按照工作目标如实填报相关报表,真实反映情况并如实反映问题,做到不虚报、不瞒报。对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发现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当事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工作督导。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向学校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反映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3月30日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88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率,保证我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资产清查,摸清“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我校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我校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资产清查的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全校各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和完善我校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健全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资产清查基准日

此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四、资产清查内容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已建账的华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土地、车辆、仪器设备、家具、图书、陈列品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我校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五、资产清查工作分工

总体工作由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流动资产由计划财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牵头清查并填写相应清查报表;无形资产由科研院牵头负责清查并填写相应清查报表;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核查并填写相应清查报表;在建工程由基建处、后勤与基建处负责清查与数据填报;图书资料由图书馆负责清查与数据填报(以上各单位相关表格在大学通知通告中下载)。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学校组织进行全校资产清查复核,最终清查结果交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组汇总审核上报。

六、资产清查要求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具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质量,确保资产清查工作不走过场。

1、各院(系)、部、处要根据各自的账、物、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覆盖面和深度,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做到不疏、不漏、不虚、不重。固定资产管理卡片、验收单、条形码丢失的要补齐,填写资产盘点表,完善资产账中的现领用人(负责人)和存放地以及资产当前状态。条形码整齐美观的贴在醒目的位置上。

2、在自查过程中对资产的状况进行如实反映,对盈、亏的资产分别填写盘盈、盘亏登记表,并说明原因,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写出书面说明,经学校认定后履行相关手续。

(1)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登记表(相关表格在大学通知通告中下载);负责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盘盈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市场价等);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的需中介评估,并出具报告。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登记表相关表格在大学通知通告中下载);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要逐项做出专项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明;单位内部有关审批文件等。

(3)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单位内部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需单位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包括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被盗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单位内部核批文件;涉及索赔的,需理赔情况说明。

3、各单位对所属的固定资产能落实到使用者本人的一定要落实到使用者本人,对于共用的资产要求单位负责人指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4、还未入账的房屋、土地、构筑物要求统一进行清查核实。房屋需要填写房屋格局、隶属单位、面积、具体负责人、用途、是否有压力容器、灭火器 、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钢瓶数量、安全标识等。

5、对于用自有资金购入的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全部列入清查之内,未被记入学校资产账的一律视为盘盈资产处理,坚决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

七、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清查准备,召开协调会,制定并明确工作方案(2016年3月)

各院(系)、部、处要组织员工学习,提高对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认识。请于2016年4月6日前,将各单位资产管理具体人员信息(相关表格在大学通知通告中下载)发至资产清查工作组:办公平台李福顺(北京校部)、OA系统石铮(保定校区)。

(二)各部门自查(3月31日-4月20日)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账、卡对照校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实物清点。清理清查时要做到认真仔细、信息项全面完整、盈亏真实、记录详细、不留死角。根据《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资产归口职能划分情况,各部门在资产清查中的问题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报表汇总(4月21日-5月5日)

各部门自查结束后,将《华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华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登记表》、《华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登记表》及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以书面形式送到资产清查工作组(北京校部:资产管理处,保定校区: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截止时间为5月5日。

(四)验收复查(5月6日- 5月31日)

资产清查工作组根据学校国有资产总账册和自查登记表对各单位资产情况逐一进行复查、审核,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发现漏登或账物不符情况,予以纠正,进行补登,并由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五)形成我校资产清查清册和清查报告(6月1日- 6月16日)

清查结束后,资产清查工作组将对本次清查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我校国有资产清查清册和清查报告。

(六)按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要求,完成数据材料上报工作(6月16日-7月15日)

资产清查上报报表由工作分工部门填报,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统一上报。

(七)清查工作完成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清查结果,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