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及公用房出租出借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5203号)《关于开展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5258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国有资产管理风险,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对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公用房出租、出借及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整顿,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国有资产管理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国有资产管理及决策机制是否规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备。
2. 经营性资产、股权及所属企业管理是否规范。
3. 国有资产管理中相关事项是否履行了评估、报批及报备手续。
4.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是否规范。
 () 房屋出租出借
截至2015331日正在出租出借房屋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出租出借房屋的坐落、权属情况、面积、入账情况、价值、合同签署情况、承租/借用方、承租/借用时限、租金收入等。
二、工作安排
() 各单位自查整改(时间:201551120日)。
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按分工对负责工作进行自查整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填报相关报表,撰写自查报告,准备支撑材料。
具体时间要求:
1201551116:00前,各单位报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201552016:00前,各单位报送相关报表、自查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
() 校内检查整改(时间:201552125日)。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整改情况,组织工作人员逐一进行核实,反馈报送材料的修改意见及相关支撑材料的补充意见。针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问题及瞒报、漏报问题,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具体时间要求:各单位务必于201552516:00前,将修改完善后的报表、自查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
(三)总结完善阶段(时间:201552631日)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各组成单位,按分工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各单位上报材料及自查报告,按照教财司要求,撰写清查报告,按时上报。由党校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做好迎接教育部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做好本单位的自查整改工作。以此次清查工作为契机,针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规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及公用房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工作。
() 各单位务必如实填报相关报表,撰写自查报告,及时提供相关管理制度,及检查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评审、报备、审批等有关资料。
() 各单位填报的相关报表及清查报告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相关支撑材料报送复印件,原件留本单位备查。
() 各单位请指定专人负责本次清查工作,务必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 联系人及电话
资产管理处   李福顺   联系电话:61772335
                监督电话:61772411
 
附件1
《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的通知》(财资函[2015]19号)
附件2
《关于开展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5]258号)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557
附件1
 
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的通知
财资函[2015]19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对于有效保障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提高事业单位房屋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有关规定,深入了解和掌握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有关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奠定基础,财政部现统一组织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工作。
一、清查范围
所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房屋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清查内容
纳入清查范围单位截至2015331日正在出租出借房屋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出租出借房屋的坐落、权属情况、面积、入账情况、价值、合同签署情况、承租/借用方、承租/借用时限、租金收入等。
三、组织方式
各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纳入此次清查范围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清查本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通过“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申报系统”(系统外网地址:http://www.susubao.com:66),准确如实填报《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申报表》(附件1),于20156月底前,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主管部门应当于7月底前,完成对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的核查工作,审核汇总相关数据,通过“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申报系统”填报《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汇总表》(附件2),撰写《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报告》(格式见附件3),报送财政部。
为了保证工作质量和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性,财政部将对部分单位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此次清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清查工作。
联系方式 资产管理司:张 戈 010-68552809
 
 
财政部
2015327
 
 
 
 
 
 
 
附件2
 
关于开展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教财司函〔2015258
 
有关部属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国有资产管理风险。根据领导批示,我司将组织开展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是否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事业资产和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设立专门的国资管理机构管理全部国有资产。
2.是否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和“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具体规章制度。
3.是否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将高校所有投资的股权划转至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
4.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是否履行了报批报备手续。
5.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收益是否纳入高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6.是否按照“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原则理顺所属企业管理体制,杜绝“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7.是否对管理不规范、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及因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的企业,及时实施关、停、并、转,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可能影响单位稳定的重大隐患。
8.企业改制是否履行清产核资、评估备案和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管理手续。
9.以下事项是否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10.以下事项是否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高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除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之外的协议转让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等事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核、资产重组方案的审核)等事项。
11.是否按照中央规定规范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12.是否按照中组部《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精神,全面清理高校领导干部在所属企业兼职。
13.是否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财政部文件规定。
二、检查时间
5-6月(具体入校检查时间由检查组通知)
三、组织实施
财务司将委托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负责组建检查组开展具体检查工作。每所高校现场检查时间预计40个工作日左右,检查结果将作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高校汇报内容包括国有资产体制机制及制度建设情况,事业资产使用、处置情况,所属企业管理情况及国有资本预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2.查阅资料。查阅高校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及其他资料等。
五、工作要求
1.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密切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2.提供有关资料。(1)附件一回执单,请各高校在接到通知后将之发送至指定邮箱或传真。(2)高校汇报材料及附件二(附表2.12.4)、附件三(附表3.13.8)、附件四(附表4.14.7)在检查组进校时提交检查组,填写要求见附件五。
联系人:教育部财务司  陈舒 彭波:010-66097607
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辜欣 高强:010-6609353117701220680
传真:010-66093531
电邮:jgzxsjc@moe.edu.cn
附件:1.回执单2.高校事业资产管理情况调查表(附表2.1-2.43.高校所属企业情况汇总调查表(附表3.1-3.84.所属企业情况调查表(附表4.1-4.75.填表说明
 
 
教育部财务司
2015430